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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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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7]17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各种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反洗钱现场检查,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研究制定《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跟随。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2007 年 6 月 4 日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

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金融机构实施现场反洗钱

检查,应符合此方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部、上海总部、

分公司、工商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部、副省级城市中心支部

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

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

支票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

所获得的信息是保密的,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第六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带走现场检查期间的所有资料

反洗钱现场检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和案件协助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备案并存档。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规定采取执法行动

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规定

现场检查行为: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地方金融机构;

(二)上级银行授权进行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银行可直接对下级银行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可授权下级银行对上级银行应检查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下属银行承认

如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法规有重大社会影响,可以向上级提出要求

现场检查线。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报告

共同的上级行指定管辖权。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已作出回应

了解和分析所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确定要检查的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被调查单位)。

第十二条检查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单位

反洗钱执法部门必须为每个被调查单位填写《现场检查项目审批表》。

(附件1),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经银行(部门)批准

经总裁(主任)或分管副总裁(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检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前,应当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

成员包括组长、总督察、督察。

根据实际情况,督察组下可成立若干个专项督察组,每个专项督察组

检查组必须至少有两名成员。

第十四条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入和退出会谈;

(二)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三)确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首席研究员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等检查工作

文件;

(三)管理被调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四)决定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根据子工具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检验单位应当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3)一式两份

进场前5天将一份送交被检查单位,另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是的

如需立即进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可在进入场地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需在检查组进场前或进场时提交相关数据资料

检验单位应在《现场检验通知书》中注明所需数据和资料

内容、范围。

第十八条检查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

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及被检查单位状况

以身作则,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四章现场检查实施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当出具《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行》

《现场检查通知书》,并按照《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检查单位。

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

演讲内容包括:

(一)检查组组长宣读《现场检查通知》,说明检查目的,

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内容、时间安排及要求;

(二)听取被查单位反洗钱工作介绍(被查单位应提供书面材料

提交检查组备案)。

巡视员负责编制《现场巡视及入境谈话纪要》(附件4),巡视员负责编制

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20条检查组应填写“现场检查”

"在检查被检查单位的会计凭证等资料时。

数据访问清单(附件5)一式两份,由首席调查员和被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文字确认,一份交给被检查单位,一份由检查组留存。现场检查后,检查

调查组将调查材料交回被检查单位,由首席调查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负责调查。

在“现场检查数据清单”上签字确认。

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和编辑

准备“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录6)。检查组应响应准备好的“现场检查”

检查工作文件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收集证据。法医材料包

包括被检查单位的相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的原件或复印件。取证

检查组应至少有两人在场,并填写《现场检查取证记录》(附件7)。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获取过程;证据

证件号码、姓名、原件或复印件等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由检查员、主任检查员、证据提供者、检查员组成

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单位附上证据材料

行政公章或商务印章。证据提供者、被调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盖章

,检查员应在《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证据可能遗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经查验清单后

经会长(主任)或分管副会长(副主任)批准,检查组可对相关证件进行审核

根据材料,会提前登记保存。

在登记保存时,检查组需要填写《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登记保存通知书》

(附8)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组保存,一份加盖检查单位管理章

公章将送至被检单位领取。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的,检查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在证据材料核对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提前登记保存的,由检验单位

应在 7 天内及时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离开检查组

单位。如需延期,应向银行(部门)行长(主任)或分管副行长(副行长)报告

经主任批准),并在《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出发日期前3天通知被检查人

单位。

第二十五条在离开被检查单位前,检查组应归还所有借用材料并联系

被检查单位召开退出会议反洗钱现场检查,检查组组长汇报检查相关情况。

第五章现场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应整理《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编写现场检查总结,并将现场检查总结与《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结合起来

提交给总督察审核。

监察长应组织监察员对相关监察内容进行审查和综合分析,并制定制度

进行“现场检查事实确定”(附录 9)。检查组组长应在“现场检查”

在事实陈述的每一页上签名。这项工作应在现场检查离开现场后15天完成

反洗钱现场检查

在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具《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现场检查事项》

确认或质疑确认书中所述的事实。关于“现场检查事实认定”

对陈述的事实无异议的,被调查单位应当在每一页加盖行政公章,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每一页加盖公章,由被检查人检查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证明

根据检查组的说法,应该进行验证。被检查单位逾期未反馈的,不影响检查名单

根据证据确定事实。

第二十八条:当场核对事实,确认检验程序合法

之后,检查组应起草《现场检查报告》(附件10),并报本行行长(部门)

(主任)或副总裁(副主任)。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检查情况

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检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三)被调查单位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具体情况(与事实相符

与《现场检查事实认定》的内容一致);

(四)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给予、移交等方式

建议及其依据;

(五)其他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现场检查结束后,对被检查单位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检查单位应当

直接出具《现场检查意见》(附件11),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批准)

或经副行长(副行长)批准并加盖银行(部)公章后发给申请人

检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书》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内容,

调查单位对反洗钱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认定和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经现场检查,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正在接受调查

本单位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现场检查获得的所有材料均应上报上级部门,

后续处理由上级分支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级以上分支机构

根据县(市)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地级分行现场检查

在支行提交的材料中,发现该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反洗钱现场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当先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通知”(附件12),经本行(部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审核通过并加盖银行(部门)公章后,送至被调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遵守反洗钱法律

法规规定内容应包括检验时间、检验项目、检验内容、检验方法

查明被调查单位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的情况及对被调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向

看。

第三十二条被调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当

自收到《现场检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级以上分行在通知中作出陈述和申辩”

意见;被检查单位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有效的,“当前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级以上分行以《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形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待采纳;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现场检查》的出具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级以上分行根据《检查意见通知书》,根据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相关证据,识别和处理被调查单位的相关行为。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

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和《现场检查》的陈述及答辩意见

事实认定”等相关证据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经银行(部门)批准

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公章后,

发送到被检查单位。

本《现场检查意见》除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外,还包括内容

除确定被检查单位履行反洗钱规定外,还应包括对被检查文件的识别

位处理评论。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级以上分行接受现场检查

检查记录、《现场检查事实认定》、《现场检查意见》等证据

根据材料,初步认定调查单位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

依照政法规定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号

No.3) 处理被调查单位。

第三十五条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线索,检查单位应当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