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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有效性的司法认定——秦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imtoken最新版客户端 2023-04-14 06:06:48

比特币“挖矿”有效性的司法认定——秦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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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信息

1.参考书字体大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聚会

原告:上海秦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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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云谋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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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20年5月,秦谋公司、云谋公司与上海昆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谋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云机房专用计算设备服务协议》 ”。双方同意共同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云谋公司以保留所有权的形式向昆谋公司购买专业计算服务器(以下简称“矿机”),昆谋公司授权秦谋公司委托云谋公司代表其。一家公司托管“矿机”。在云公司支付“矿机”款项之前,“矿机”公司将向“矿机”收取收益。“矿工”在生产过程中多次停电。秦某公司声称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谋公司赔偿因停电造成的33.01424886比特币损失,折算后共计530万元。“矿工”在生产过程中多次停电。秦某公司声称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谋公司赔偿因停电造成的33.01424886比特币损失,折算后共计530万元。

案例重点

1.如何判断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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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评估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有效性;

3.如何分配比特币“挖矿”行为的责任负担。

法院判决的要点

东城法院认为: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由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匿名等特点。借助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参与者在成功执行特定算法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的方式称为“挖矿”。在本质上,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相关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从行为有效性的角度来看,“ 由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相关损失和后果也应由双方自行承担。因此,判决驳回原告。一家公司提起的诉讼。判决作出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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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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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的本质

比特币(Bitcoin)是区块链技术(Blockchain)应用的典型代表,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使用已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在我国,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本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比特币相关业务。自通知发布以来,我国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再允许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形成比特币与人民币之间的价格红线。在理解比特币的本质时,应该有效区分比特币的属性属性和货币属性。目前针对比特币的相关监管政策主要集中在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上。无论监管文件还是法律法规,比特币都是一种虚拟商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做出具体规定。总之,区块链是一种技术帮别人买比特币后果案例,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但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赔偿。应该有效区分比特币的属性属性和货币属性。目前针对比特币的相关监管政策主要集中在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上。无论监管文件还是法律法规,比特币都是一种虚拟商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做出具体规定。总之,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但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赔偿。应该有效区分比特币的属性属性和货币属性。目前针对比特币的相关监管政策主要集中在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上。无论监管文件还是法律法规,比特币都是一种虚拟商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做出具体规定。总之,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但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赔偿。针对比特币的相关监管政策主要集中在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上。无论监管文件还是法律法规,比特币都是一种虚拟商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做出具体规定。总之,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但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赔偿。针对比特币的相关监管政策主要集中在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上。无论监管文件还是法律法规,比特币都是一种虚拟商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做出具体规定。总之,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但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做出具体规定。总之,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但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做出具体规定。总之,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但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赔偿。

比特币“挖矿”是指通过算术找到特定随机数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用于证明工作量的工作量证明机制(Proof of Work)(以下简称“PoW”)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比特币网络每秒执行 600,000 亿次操作,这些操作没有实际或科学目的,它们的唯一目的是解决工作量证明问题。同时,即使支付了算力,在反复尝试随机数的过程中,如果未能成为第一个找到合理随机数的节点,那么之前支付的所有算力在比特币中都没有实际意义奖励机制。PoW 机制导致算力高度集中。作为一个普通人,数十台或数百台矿机难以产生新区块,引发一轮又一轮的非理性投资,更多的算力增加。比特币网络只会进一步增加每台设备“挖矿”的难度。在全网算力不断提升的背景下,为获得比特币而进行的投资收益产出比必然会下降,相关的投资风险必然会增加。

理解“挖矿”行为,应深入“挖矿”相关合约群体的委托、合作、服务等表面形式,把握“挖矿”的“投资成本、追求利润”风险投资属性。活动。《元照英美词典》将投资定义为“投资于金钱或其他财产,以获取其使用收益”;风险投资被定义为“经营新的或突然改善的企业经营状况和融资资金,此类投资对象的潜在收益可能超过平均利润水平,但必须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参与“挖矿”活动的各方通过购买计算设备投资金钱和其他财产,租用场地、支付电费、建造和维护场地等,以获得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一段时间以来,一大批市场主体顺应潮流,涉足比特币“挖矿”领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他们也经历了硬件价格的大幅上涨,全网算力波动导致的奖励概率波动,以及市场、政策和法律风险导致的币值。波动性和其他风险。从上述“挖矿”活动的特点来看,比特币“挖矿”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为了获得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一段时间以来,一大批市场主体顺应潮流,涉足比特币“挖矿”领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他们也经历了硬件价格的大幅上涨,全网算力波动导致的奖励概率波动,以及市场、政策和法律风险导致的币值。波动性和其他风险。从上述“挖矿”活动的特点来看,比特币“挖矿”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为了获得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一段时间以来,一大批市场主体顺应潮流,涉足比特币“挖矿”领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他们也经历了硬件价格的大幅上涨,全网算力波动导致的奖励概率波动,以及市场、政策和法律风险导致的币值。波动性和其他风险。从上述“挖矿”活动的特点来看,比特币“挖矿”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同时,他们也经历了硬件价格的大幅上涨,全网算力波动导致的奖励概率波动,以及市场、政策和法律风险导致的币值。波动性和其他风险。从上述“挖矿”活动的特点来看,比特币“挖矿”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同时,他们也经历了硬件价格的大幅上涨,全网算力波动导致的奖励概率波动,以及市场、政策和法律风险导致的币值。波动性和其他风险。从上述“挖矿”活动的特点来看,比特币“挖矿”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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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行为的功效评估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两个理由,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款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序良俗”。使用民法。“代替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九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人”)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纪要》)明确了强制性条款的认定和违规的合同效力。基于上述规则,在评估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有效性时,

在确认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有效性时,有一个关键的区分时间点: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并将比特币“挖矿”活动视为已淘汰的行业;202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该清单正式将比特币“挖矿”活动纳入负面清单。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条例》2005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明确禁止投资淘汰项目,禁止进口、转让、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国家淘汰的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 从上述政策和行政法规的演变可以看出,在2021年9月3日《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比特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之前,国家严厉打击整顿比特币“挖矿”的措施属于政策法规层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那之后,从事比特币“挖矿”

在对国家禁止“采矿”前的相关活动进行司法认定时,应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打击“采矿”与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关系。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整顿和打击,不是“挖矿”本身,也不是取缔高耗能行业,而是因为“挖矿”活动带来的电力消耗和投机风险,以及“挖矿”的结果。 “矿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不匹配。“挖矿”的行为是用计算机软件执行特定的算法。任何个人电脑甚至手机都可以执行“挖矿”程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高耗能行业虽然消耗大量能源,但由于冶金、化工等基础行业对国计民生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监管下的生产经营也是合法的。然而,将“挖矿”与“高能耗”结合起来,消耗大量能源形成大规模“挖矿”,行为发生了质的变化。以电力资源、碳排放和生态破坏为代价的“挖矿”产出仅限于算法逻辑中虚拟商品的积累。“挖矿”执行的操作是完全重复的。大量试错得出的预期结果只是一串没有任何意义的随机数,难以对国民经济构成贡献,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影响有限。,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背道而驰。

在政策导向明确、监管要求严格的背景下,司法实践应立足于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适时制定评估“挖矿”行为的法律适用方法。《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当司法部门对能源消耗巨大的虚拟商品进行评估,国家财政政策禁止发行、禁止定价、被纳入淘汰生产的情况下,其立场应该是落实《民法总则》的“绿色原则”。规范”,支持金融监管政策,防范金融投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比特币监管规则和政策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将比特币“挖矿”活动视为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完全合理的。 . 行为是适当的。

在法律适用方面,司法裁判的原则可以确定如下: 以民法典“绿色原则”为指导,对于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发生的“挖矿”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九人纪要》根据规定精神,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否认该行为的有效性,2021年9月3日之后的“挖矿”行为将直接判定为无效根据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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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的责任

确定“挖矿”行为责任的关键是查明各方过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的责任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赔偿、赔偿损失,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挖矿”一般是两方或多方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要求赔偿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义务人有过错;过错与损失的区别,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下分别说明:

(一)如何判断损失是否实际发生

为实施“挖矿”活动,各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协议、场地租赁协议、供电协议、员工劳动协议等均为独立的法律行为,不应仅因“挖矿”行为无效而无效。因此,“挖矿”所产生的设备、场地、电力、人工成本等具体可量化的损失,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索赔损失的事实依据。除了上述实际费用的成本损失外,如何确定可利用利润的损失是“挖矿”案件审理的难点。比特币“挖矿”活动面临一系列不确定因素:一是投资收益不确定。在生产设备正常运行且电力充足的情况下,单位时间内可以产生多少比特币是一个浮动值,以全网为准。算力和具体算法的综合影响,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无法准确衡量单位时间内每单位算力的比特币收益;其次,生产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受当地管理政策、水电相关天气水文条件以及电网负荷能力等因素影响,能否获得充足电力供应也成为比特币生产活动的不确定因素; 即使在全网算力充足、算力恒定的条件下,投资者的 对比特币的好处只是其估计或预期价值,在没有比特币定价机制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投资者预期的收入损失。在没有实际发生可用收益的情况下,超出实际损失范围的到期比特币支付请求不予支持。

(二)过错责任如何分配

受偿方主张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的前提是赔偿义务人有过错,受偿方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在“挖矿”活动中,尽管监管部门多次明确政策导向、提出“双碳”目标、提示相关风险,但合同当事人仍选择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应当确定各方都有同样的过错。在过错责任方面,当事人因从事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而产生的实际生产成本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为由,根据自然债务的评价标准,确定已支付的比特币可产生支付留存效应,无需返还;未支付的比特币不能被索取,因为它们不可执行。因此,很明显,比特币“挖矿”活动是一种有风险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损失应自担风险。确定已支付的比特币可产生留款效果,无需退回;未支付的比特币不能被索取,因为它们不可执行。因此,很明显,比特币“挖矿”活动是一种有风险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损失应自担风险。确定已支付的比特币可产生留款效果,无需退回;未支付的比特币不能被索取,因为它们不可执行。因此,很明显,比特币“挖矿”活动是一种有风险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帮别人买比特币后果案例,最终损失应自担风险。

(三)如何判断故障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判断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需要明确过错行为与算力损失、算力损失与比特币损失、比特币与法币损失之间的关系。以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导致本案停电导致比特币损失为例,停电是否真实发生、停电时间、停电是否由被告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构成本案审查的要点。如前所述,即使因被告的过错而发生停电,也没有可靠的标准来计算在特定时间段内因停电而损失多少比特币。同时,即使可以明确识别过错造成的比特币损失,但由于监管政策禁止金融机构为比特币提供定价服务,因此无法确定过错行为造成的金钱损失的标准。因此,在“挖矿”案中,各方当事人都难以提供直接、客观的证据来证明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不明确的,法院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由于监管政策禁止金融机构为比特币提供定价服务,因此无法确定错误行为造成的金钱损失标准。因此,在“挖矿”案中,各方当事人都难以提供直接、客观的证据来证明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不明确的,法院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由于监管政策禁止金融机构为比特币提供定价服务,因此无法确定错误行为造成的金钱损失标准。因此,在“挖矿”案中,各方当事人都难以提供直接、客观的证据来证明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不明确的,法院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